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已经完成资格预审后,,,,,还被行政监
督部分要求再次宣布招标通告。。。。。。讨教:果真招标项目通过宣布资格预审通告完成资格预审后,,,,,是否还需要宣布招标通告??
郭宪 :接纳资格预审方式的果真招标项目,,,,,包括政府采购果真招标项目,,,,,在完成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约请书,,,,,不需要再宣布招标通告。。。。。。
果真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接纳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 ;;;接纳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通告。。。。。。两种资格审查方式是互斥关系,,,,,宣布通告的程序亦不可交织。。。。。。招标通告的约请工具是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而资格预审竣事后,,,,,招标人只能约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特定申请人加入投标,,,,,因此不需再宣布招标通告。。。。。。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关于接纳资格预审的果真招标项目的通告宣布均有详细划定,,,,,如《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划定,,,,,“招标人接纳资格预审步伐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体例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对供应商举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个体行政监视部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第十四条 “接纳果真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需在财务部分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 的要求,,,,,接纳资格预审的果真招标项目完成资格预审后再次宣布招标通告,,,,,这属于片面明确和过失适用政府采购规则。。。。。。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于2004年8月11日宣布,,,,,因其历史局限性,,,,,调解规模并未涵盖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法实验条例》于2015年1月30日宣布后,,,,,对资格预审通告作了明确划定,,,,,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别的,,,,,原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新宣救济行的财务部2017年第87下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果真招标举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通告和资格预审通告可以合并宣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进一步明确了资格预审项目不需重复宣布招标通告,,,,,填补了财务部18下令的瑕疵,,,,,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的最新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