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为招标项现在期事情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当回避该项目后续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简称《实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 :“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 第三款划定 :“违反前两款划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款划定的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与招标人爆发利益冲突,,,,,进而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但因该条款划定的内容较量原则,,,,,且未枚举投标人应当回避的详细情形,,,,,因此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细化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认定标准,,,,,国家配套宣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做出了响应的详细划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投标人须知1.4.3,,,,,投标人不得保存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隶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现在期事情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署理服务的 ;;(6)被责令休业的 ;;(7)被暂停�;蜃鞣贤侗曜矢竦� ;;(8)工业被接受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署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署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署理机构相互任职或事情的。。。。。其中第(1)~(5),,,,,以及第(10)~(12)项都是关于投标人因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而应当回避的详细情形,,,,,具备了认定的可操作性。。。。。关于统一个项目而言,,,,,若是投标人前期肩负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事情,,,,,显然属于第(2)项“为招标项现在期事情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形,,,,,就不应当被允许加入该项目后续的设计投标。。。。。而凭证《实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划定,,,,,若是投标人在此情形下加入了后续设计投标,,,,,其投标应当被认定无效。。。。。综上,,,,,为落实《实验条例》关于防止投标人与招标人因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原则,,,,,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凭证国家公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的条款,,,,,详细设定投标人应当规避的情形,,,,,以阻止评标历程可能爆发的相关问题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