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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宪 :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是招标人的权力,,而非义务。。。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设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并不违反执法强制性划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招标人可以凭证招标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实文件和业绩情形,,并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划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加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实文件和业绩情形,,并凭证本规则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举行审查。。。”执法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业绩要求的语言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招标人在举行资格预审时并非一定要设置业绩要求。。。

但在PPP项目社会资源招标实务中,,为包管招标项目质量,,降低履约风险,,建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业绩要求。。。别的,,关于PPP项目而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谋划治理步伐》 (六部委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七条划定,,实验机构应当公正择优选择具有响应治理履历、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态优异的社会资源方作为相助同伴。。。从这个角度讲,,为切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谋划治理步伐》 “具有响应治理履历”的划定,,招标人最好照旧在资格预审条件中要求类似项目业绩。。。

某工程主管部分已下达了投诉处理决议书,,认 定3其中标候选人中有2个保存弄虚作假的行为,,被 作废了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决议书中见告了这两 家单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没有单位提起行政 复媾和诉讼,,招标人现在可以向剩下的那家中标候 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照旧需要期待行政复议期 和诉讼期过了才华发出中标通知书??????

郭宪 :这种说法不准确。。。在行政监视部分做出投诉处理决议后,,招标人可以凭证投诉处理决议书连忙向切合招标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被行政监视部分作废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两个单位若是不平投诉处理决议,,以为行政行为侵占其正当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其追求救援的法定权力 ;;;;;当事人既可以行使该权力,,也可以放弃。。。可是招标人不是必需因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消极期待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届满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可以依据投诉处理决议书连忙发出中标通知书,,继续举行招标投标活动。。。若是后面爆发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效果推翻了原行政处理决议书,,对中标效果爆发了实质性影响,,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举行招标 ;;;;;若是中标条约已经签署或者推行,,则应当凭证《条约法》等有关执律例则处理。。。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 标,,有三家投标人进入价钱评审,,其中第一名和第 二名评标价靠近,,但第三名评标价畸高。。。在这种情 况下,,评标委员会是必需推荐所有三家投标人为中 标候选人,,照旧可以只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郭宪 :若是招标文件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目没有其他约定,,此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只推荐评标价较低的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凌驾3个,,并标明排序。。。”因此,,若是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数目没有其他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都切正当定要求。。。从本案例的情形看,,第三名投标人价钱畸高,,不适相助为中标条约的成交工具,,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即只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统一母公司下属A、B、C三家子公司,,三家公 司不保存参股或控股关系,,不保存治理关系,,且三 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为统一人。。。A公司作为招标人,, B公司和C公司能同时加入投标吗??????

郭宪 :B公司和C公司可以同时加入投标,,此种情形不为执法所榨取。。。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单位认真人为统一人或者保存控股、治理关系的差别单位,,不得加入统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A、B、C三公司均为自力法人,,以是A公司作为招标人,,B、C两公司作为投标人不违反上述第一款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投标的划定 ;;;;;B、C两公司单位认真人不为统一人,,且不保存控股、治理关系,,同时加入投标也不违反上述第二款关于投标人之间保存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投标的划定。。。综上所述,,B公司和C公司可以同时加入该项目投标。。。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3家投标人加入 投标,,但其中2家被否决投标,,仅剩下1家知足招标 要求的投标人是否可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何 执法依据??????

郭宪 :仅剩1家知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条划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知足招标文件商务、手艺等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凭证招标文件中划定的价钱评价因素和要领举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钱,,并按投标人评标价钱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要领。。。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知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凭证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要领对投标举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效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要领。。。”

可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第二十条划定的两种评标要领都没有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仅剩1家时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限制。。。由于差别投标人的投标相互自力,,其投标的效力并不应当爆发交织影响。。。因此,,纵然仅剩1家投标人知足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也应当凭证既定的评标要领和评标程序对其举行评价,,若是没有理由否决其投标,,就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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