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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果真招标项目,,,有3家单位投标,,,评 标委员会在评标最先前发明电脑系统自动检测提 示 :两家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出自统一电脑芯片,,, 相同的电脑编码 。。。。。。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理由,,,不再进 行评标 。。。。。。讨教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稳当?????

郭宪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当 。。。。。。

《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划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历程中发明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伪质料或者勾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向财务部分报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财务部令2017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划定,,,“投标人应当遵照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勾通,,,不得故障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在评标历程中发明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分 。。。。。。”第三十七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勾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单位或者个人体例……”

因此,,,若是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发明投标人保存显着的勾通投标行为,,,应当依法举行认定并否决其投标效力,,,这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的评标义务,,,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回避或者推诿 。。。。。。

本案例中,,,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统一电脑,,,切合财务部令2017年第18号第三十七条划定的“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单位或者个人体例”的视为投标人勾通投标的情形 。。。。。。“视为”属于执法拟制,,,评标委员会据此应当直接认定这两家投标人勾通投标,,,投标无效 。。。。。。鉴于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缺乏三家,,,凭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划定,,,“在招标采购中,,,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切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缺乏三家的 ; ;;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招标做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载明事实和理由 。。。。。。别的,,,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实时向行政监视部分即本级财务部分报告勾通投标者的违法行为 。。。。。。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若是在开标前未 能抽取到足够数目的评标专家该如那里置?????是否需 要顺延开标时间?????

郭宪 :此种情形不影响开标,,,不必顺延开标时间,,,可以在开标后48小时内继续抽取专家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划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最先举行评标 。。。。。。有特殊原因当天不可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 48 小时内最先举行评标 。。。。。。”因此,,,若是在开标前未能抽取到足够数目的评标专家,,,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放弃评标事情,,,都属于有特殊原因当天不可评标 。。。。。。在开标后48小时之内,,,招标人或招标署理机构仍然可以继续抽取专家,,,直至知足抽取专家数目要求 。。。。。。

某公司是国有施工单位,,,现公司有个自有工程,,, 凭证《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划定可以自行建设不招 标,,,但工程中涉及的主要质料(如水泥、砂石、钢材 等)抵达招标规模是否需要招标?????

郭宪 :不属于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项目规模内的采购不受详细规模标准的限制,,,均可以不举行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划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划定的可以不举行招标的特殊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举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因此,,,若是采购人依法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其自建工程项目可以依法宽免招标 。。。。。。别的,,,若是项目不属于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则项目所有采购内容都可以不举行招标,,,项目涉及的主要质料的条约估算价纵然抵达《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国家生长刷新委2018年第16下令)划定的必需招标的规模标准,,,也不必举行招标 。。。。。。

某工程类电梯项目果真招标,,,招标文件中招标 人推荐了一定命目的电梯品牌,,,同时明确若投标人 所投品牌不是推荐品牌的,,,需向建设单位申请,,,由 招标人论证确定与推荐品牌属于一律层次并书面同 意方可 。。。。。。讨教此举是否正当?????

郭宪 :这种做法不正当,,,属于招标人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标人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对理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凭证此条划定,,,招标人限制品牌,,,无论是强制推荐某一个品牌照旧多个品牌,,,抑或强制设定品牌认可的前置程序,,,都属于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 。。。。。。

只有当招标人必需引用某一品牌或制造商才华准确清晰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手艺标准和要求时,,,才华在招标文件中引用该品牌或制造商,,,但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以包管其他品牌或制造商可以公正加入投标竞争 。。。。。。

电梯属于通用装备,,,电梯招标采购可以以统一的手艺标准和规格参数体现供货要求,,,不属于“只有当招标人必需引用某一品牌或制造商才华准确清晰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手艺标准和要求时”的情形,,,因此招标人不得违法限制品牌 。。。。。。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A公司与B公司组成 联合体投标并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标,,,C公司(A公 司在海内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其中一家分货商,,,未 加入联合体投标协议 。。。。。。现招标人希望中标通知书抬 头写三家的名字,,,便于向C公司付人民币 。。。。。。这种做 法是否准确?????是否有步伐解决?????

郭宪 :这种做法不当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划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效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划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证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条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划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署配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肩负的事情和责任,,,并将配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配合与招标人签署条约,,,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肩负连带责任 。。。。。。”

因此,,,该项目的中标效果、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条约的主体应当坚持一致,,,即A、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人应当为A、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别的,,,C公司可以作为中标联合体的商务署理进入中标条约,,,并约定其推行的条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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