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1下令”)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个里程碑,,解决了商务部13下令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以及行政备案事项过多等问题,,贯彻了严酷依据上位法以及依法行政的立法原则;;;;;;同时,,在普遍征求实务界意见的基础上,,1下令力争充分体现机电产品特点与国际招标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操作标准。。。。。本文连系1下令的立法配景以及面临的问题,,从实务界的视角对1下令的立法思绪举行剖析。。。。。
【要害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1下令,,立法思绪
一、1下令的历史沿革
外经贸部早在1999年5月1日就已公布实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治理步伐》(外经贸部1999年1下令),,统一规范种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治理。。。。。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最先施行后,,外经贸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时修订了该《治理步伐》,,于2000年11月1日公救济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外经贸部2000年7下令),,其架构已靠近实验细则,,并随后于2001年陆续宣布了《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开展国际招标营业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治理步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效果公示及质疑投诉步伐》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步伐》等配套制度。。。。。
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再次公救济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商务部2004年13下令,,以下简称“13下令”),,进一步更新、完善了7下令的各项划定,,并将上述配套制度的相关划定一并融入到13下令中。。。。。13下令共计10章69条,,成为较量周全、完整的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部分规章。。。。。
2007年10月10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工业司宣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针对13下令施行近3年的现真相形,,进一步细化了13下令各项划定的认定标准。。。。。
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验《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以下简称“《实验条例》”)后,,商务部严酷比照上位法,,同步启动13下令修订事情,,于2014年2月21日宣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2014年1下令),,并于4月1日最先施行。。。。。
二、 13下令保存的主要问题
13下令施行近10年时代,,对推念头电产品国际招标事业的生长,,以及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可是,,不可否认的是,,13下令的部分法条与上位法保存显着的冲突;;;;;;13下令中关于行政备案的事项划定过多,,缺少上位法依据;;;;;;别的,,部分条款保存显着瑕疵,,或者需要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一)部分法条与上位法保存冲突
13下令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实验条例》等上位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主体定位。。。。。
13下令有多个法条对招标机构的义务和活动举行了详细明确的划定。。。。。如13下令第32条第1款“招标机构应当凭证招标通告划定的时间、所在举行开标。。。。�????晔�,,应当约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职员加入。。。。。”与《招标投标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约请所有投标人加入。。。。。”纷歧致;;;;;;又如13下令第54条“招标机构凭《评标效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投标法》第45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纷歧致。。。。。
从法理上讲,,招标人与招标机构是委托署理关系,,招标机构承办招标项目的权力和义务应当由双方的委托署理条约来约定。。。。。例如:招标人可以自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在委托署理条约中委托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是部分规章对招标机构的详细义务和活行动出过多的强制性划定,,显然是不敷稳当的。。。。。
1下令遵从了《实验条例》“招标署理机构署理招标营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划定”之原则,,纠正了13下令中对招标机构的失当定位。。。。。
2.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职员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真,,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职员组成是评标事情的焦点问题。。。。。《招标投标法》第37条划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真。。。。。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手艺、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手艺、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13下令第33条划定“评标由遵照本步伐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真。。。。。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一律专业水平的手艺、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手艺、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现实上是强制划定招标机构的代表应当进入评标委员会,,但这一划定于法无据。。。。。在实践中,,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若是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均有代表加入,,则专家人数只能有3人,,仅占五分之三比例,,少于《招标投标法》不少于三分之二比例的划定,,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扰。。。。。1下令修改了13下令第33条,,使评标委员会的职员组成划定与上位法一致。。。。。
3.关于主要的法准时限
(1)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13下令第27条第2款“招标文件的通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通告之日起至投标阻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强制招标人在投标阻止时间前均必需受理潜在投标人购置招标文件,,片面地强调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力,,未与招标人在实务操作中的治理便当告竣平衡。。。。。《实验条例》第17条“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阻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既包管了招标的果真性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权力,,又充分考量了招标人的治理便当。。。。。1下令基本遵照了《实验条例》的划定,,将招标文件发售最短限期改为5个事情日。。。。。
(2)关于评标效果公示期
13下令第41条“在评标竣事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举行评标效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与《实验条例》第54条第1款“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划定纷歧致。。。。。1下令遵从了《实验条例》的划定。。。。。
(3)关于行政监视部分受理及处理投诉的时限
13下令没有对行政监视部分受理及处理投诉的时限作出划定。。。。。《实验条例》第61条第2款划定“行政监视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议;;;;;;需要磨练、检测、判断、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1下令依据《实验条例》对行政监视部分受理及处理投诉划定了法准时限。。。。。
4.关于投标人缺乏3家时的适用程序
395号文第11条“关于使用海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阻止时间抵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连忙阻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宣布开标时间交更通告,,第一次投标阻止日与变换通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阻止日距离不得少于七日”与《实验条例》第44条第2款“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划定相冲突。。。。。1下令废止了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可将投标阻止时间顺延七日的划定,,严酷遵从《实验条例》的相关划定。。。。。
5.关于定标原则与评标报告
13下令第35条第2款“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手艺条款均知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钱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接纳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没有提及中标候选人的看法,,现实上是要求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1家中标人,,这与《实验条例》第53条第1款“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凌驾3个,,并标明排序” 以及第55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定标原则纷歧致。。。。。1下令遵从了《实验条例》的划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认真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最终依法定标的法定原则。。。。。
13下令划定评标报告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配合签章,,并在评标效果公示期内报送行政监视部分备案,,则是没有区分评标委员会体例并提交招标人的“评标报告”与招标人在定标后体例并提交行政监视部分的“评标情形的报告”。。。。。1下令第72条“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效果通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效果通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形的报告提交至响应的主管部分”修正了13下令的上述划定,,遵从了《招标投标法》第47条“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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