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首先应当区分招标项目资金泉源,,若是属于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适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的划定,,投标人缺乏3家也应当开标评标 ;;;;若是属于使用海内资金的项目,,凭证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划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对后续操作具有选择权,,即招标人可以选择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也可以选择不再举行招标,,可是若是招标项目属于按国家划定需要推行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报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审批,,批准后才可以确定不再举行招标。。。。
郭宪 :凭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第六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需举行国际招标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举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政府采购入口产品治理步伐》(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入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执律例则的划定。。。。涉及入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凭证国际招标有关步伐执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入口机电产品举行招标投标的,,凭证国家有关步伐执行。。。。”等有关划定,,政府采购如需采购入口装备,,需遵照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举行国际招标。。。。
郭宪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划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商务部1下令第二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步伐。。。。”
因此,,商务部1下令的地区调解规模与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是完全一致的,,仅限于境内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外洋举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需要遵从外地的相关执法,,不适用商务部1下令。。。。别的,,在港澳台地区举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具有特殊性,,也不属于1下令的调解规模。。。。
郭宪 :若是采购装备属于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且抵达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则无论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其股权结构怎样,,都应当举行招标。。。。
现在执法和行政规则对招标人的股东加入投标并没有榨取性划定。。。。只要是公正加入投标竞争,,就应当被允许。。。。除非有证据证实其与招标人保存串标行为,,否则应该可以加入投标。。。。
郭宪 :入口环节税盘算时CIF价钱基数是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相当于入口清关时的条约完税价钱,,投标人不可由于保存供货规模偏离而获得特殊赔偿,,因此,,不应思量供货规模偏离。。。。